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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情形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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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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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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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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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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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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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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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私设会计账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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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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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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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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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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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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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能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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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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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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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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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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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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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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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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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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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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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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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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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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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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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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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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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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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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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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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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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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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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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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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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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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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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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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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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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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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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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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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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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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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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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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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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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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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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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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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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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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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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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对单位可以并处四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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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对单位可以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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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一百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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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是指会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社会影响,且已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等情形。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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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
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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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财政部门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
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可以并处四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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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一般不良后果,造成一般的不良社会影响。 |
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可以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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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2.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