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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强基工程” | 用好税收代位权 打通“沉睡债权”变现税款路径
发布时间:2026-08-27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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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广东省税务系统立足于服务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筑牢税收征管底盘,把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作为长期抓手,全面落地20项68条“三抓三强”工作措施,靶向破解征管顽疾,50项执法手段运用户次同比增长71.7%。首例税收代位权诉讼的成功实践,正是有效运用执法手段突破传统清欠思维局限的生动写照。

税务事项通知书一份、两份、三份……整整10份文书陆续送达,欠税企业嘴上说着资金困难,却手握78万余元到期租金债权,分文不追。而从未欠过税款的设备承租方突然收到人民法院传票,满脸困惑:“我又没偷税漏税,何以成了被告?”一边是国家税款悬空难以追回,一边是第三方企业一头雾水应诉,这起广东省首例税收代位权诉讼,从立案到宣判,完整记录了税务部门突破传统清欠思维,打通行政与司法协同护税通道的破冰历程。

 

01
穿透核查资产,精准识别怠于行权行为

 

时间回到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在欠税管理中发现,某高公司累计欠缴税费、滞纳金合计185万余元。征管团队第一时间启动规范清欠流程,按法定程序依次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完整履行告知、催告、责令限期缴纳等法定程序,前后累计下发10份执法文书。

然而,企业始终以经营亏损、现金流断裂为托词,仅零星补缴小额款项,仍有133万余元税款长期拖欠。税务人员立刻开展全方位资产核查,发现企业名下可处置资产寥寥无几,常规账户划扣、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执行手段难以足额挽回税款损失,清欠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常规路径走不通,征管团队立刻转变思路:不再只盯着企业自有资产,转而在企业的上下游合同、对账单据与资金流水中寻找新的突破口。经细致排查,一份设备租赁协议进入视野:某高公司与某京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双方已完成正式对账确认,但某京公司有78万余元租金未支付给某高公司。

税务部门进一步核实发现,该笔债权早已逾期,而某高公司未积极追偿和主张权利。“企业一边拖欠国家税款,一边放任到期债权不管,本质是靠怠于行权变相逃避纳税义务,直接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负责人一语点破症结。对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部门锁定突破口,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直接向次债务人某京公司追偿对应款项,守住流失税款。

 

02
依法扎实举证,行使代位权核心要件终获支持

 

确定代位追偿思路后,新的挑战接踵而来:作为省内首次税收代位权司法实践,该案暂无成熟裁判先例和统一适用指引。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追征欠款?尚未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影响代位权的行使?人民法院方面亦需审慎研判。

面对分歧,税务部门迅速组建攻坚专班,集合税源管理、征管、法制和税政等相关部门骨干力量,围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代位权“主体适格性、债权合法性与确定性、债务人怠于行权”三大核心要件,与人民法院展开多轮专业研讨,从三条主线扎实举证:

其一,论证税务机关民事诉讼原告身份的合法性。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直接赋予税务机关代位诉讼主体资格,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予以佐证: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无需以行政处罚或强制执行欠税企业财产等为前置条件。它是独立法定的民事救济途径,和行政强制手段并行不悖,不存在先后前置关系,也不存在替代关系。

其二,夯实双重债权的证据链条。一方面,提交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期缴纳通知书等文书,证明133万余元税收债权合法有效、金额确定且已到期;另一方面,提供企业相关合同等资料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履行期限早已届满,满足代位权行使的基础条件。

其三,固定怠于行权的完整事实。进一步巩固证据,证实某高公司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有效方式追索租金,既无书面催告记录,也未启动司法维权,完全符合“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定情形。

经过数轮专业会商与补充证据提交,专班把每一处法律衔接细节、每一项证据逻辑梳理清晰,人民法院最终认可税务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这起省内首例税收代位权诉讼顺利立案,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03
庭审严密论证,法庭采信全部诉讼主张

 

庭审现场,争议焦点集中爆发。某高公司对自身欠税事实、对外未收租金均予以认可,并主动同意由税务机关代位主张债权;但被告某京公司当庭提出抗辩:“欠税应由某高公司补缴,我们和税务局没有债务往来,税务机关不应直接向我方主张权利。”

面对质疑,税务应诉团队条理清晰、层层举证释法。一是税务机关对某高公司享有合法到期税收债权133万余元,国家税收属于法定优先保护债权;二是某高公司对某京公司持有78万余元到期租金债权,且该债权并非专属于某高公司自身的权利,依法可以代位行使;三是某高公司长期怠于追索,导致国家税款无法清缴,已经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税务机关代位起诉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从法条原文到同类司法判例,从完整证据链条到企业怠于行权事实,税务人员的论证严谨周密,全部诉讼主张获人民法院采信。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令某京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支付78万余元,该款项专项用于清偿某高公司所欠税费。

拿到生效判决书后,这笔搁置许久的租金转化为国库税款,长期悬而未决的欠税难题得到实质性解决。同时,判决也向经营主体清晰传递了法律边界:即便自身不欠税款,若合作方欠税且怠于追索到期款项,税务机关仍可依法代位追偿对应欠款,配合清偿亦是企业履行社会法治责任的应有之义。

 

04
固化“首案”经验,由点及面充分释放示范效应

 

作为广东省首起税收代位权追欠案例,该案充分融合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理顺税收行政法律与民事债权法律衔接逻辑,厘清了适用标准,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追偿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实践支撑。

“以往清欠大多依靠约谈、催缴、查封划扣等行政手段,一旦企业名下无自有资产,税款极易流失。本次实践跳出单一行政征管局限,打造了‘行政强制打底、司法代位兜底’的双层税款防护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人介绍,该案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欠税追征样本,为全省税务机关处置“无资产、有外部债权”类欠税提供完整实操范本。该案判决生效后,广东省税务局第一时间将这一实践成果转化为操作指引,纳入全省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征管执法培训课程。全省已有多个地市参照此模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欠税企业启动应收债权专项排查,初步建立起“行政催缴+代位诉讼”的梯次应对机制,案例的示范效应正逐步释放。

广东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破解欠税难征难管问题的关键在于突破传统思维局限,打通行政与司法协同护税新通道:既依托司法途径用好税收代位权、税收优先权,又深化跨部门协同共治,联动金融、住建、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多措并举推动欠税追缴提质增效,以制度化、常态化的法治手段筑牢国家税收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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