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确认原则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属流转税与所得税两大体系,判断是否确认收入,增值税看流转,企业所得税看权属转移。
二、征税范围
相比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不包含股权转让收入、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入等。
三、申报表取数口径
增值税: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2月“本年累计销售额”,涵盖应税交易全部销售额,包括视同应税交易。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年度汇算清缴主表的"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以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收入类调整。
如单纯用"增值税销售额等于所得税营业收入"去核对,必然存在差异。
四、视同销售(应税交易)
(一)政策规定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 号进一步归纳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六种情形,即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其他改变所有权属的用途;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二)辨析
1.外购或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增值税: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应税交易;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应税交易、仅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用于职工福利、交际应酬的视同销售,纯集体福利(权属未出企业)不视同销售。
2.无偿转让货物(如捐赠、样品)、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货物
增值税同企业所得税,均视同应税交易(销售)。
3.货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
增值税,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是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4.委托代销
(1)视同买断方式销售代销货物,增值税同企业所得税
受托方销售货物与一般销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应按正常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上,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需要计提销项税额,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
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5.总分机构跨县市移送
增值税: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应税行为:若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仅为企业内部资产调拨,不征收增值税;待货物最终对外销售时,由销售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总分机构与子公司之间的货物移送,属于不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适用上述规定。
企业所得税:权属未转移,不确认收入。
6.无偿提供服务(借款等)
增值税不视同应税交易;
企业所得税,借款、租赁,钱款与不动产权属未发生改变,无偿借款不符合贷款定义,也不等同于捐赠(借款需要还本,捐赠不需要);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
1.基本规定
(1)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2)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4)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见国税函〔2008〕875号等文件)
(二)辨析
1.委托代销
2026年起增值税取消委托代销的单独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中支付手续费方式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2.租赁服务
2026年起增值税取消对预收款租赁的单独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物业服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的,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4.房地产预售
增值税:为收到预收款按预征率预缴、不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完工后结算实际毛利额并调整差额。
5.建筑服务
增值税:收到工程进度款当日;
企业所得税: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
6.预收款销售货物
增值税:为货物发出当日,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企业所得税:为发出商品时确认,受托加工制造大型设备等持续时间超 12 个月的,按纳税年度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
7.销售服务先收款、后分期分次提供(如年卡、预付费会员)
增值税: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
企业所得税:
(1)年卡 / 预付费会员(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即可获得服务)
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服务费(如美容美发年卡、健身年卡、物业费等)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8.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通常为实际交付不动产时(即风险报酬转移时),而非以权属登记为准。
9.金融机构贷款
增值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六、税会差异
两税收入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是"增值税销售额不等于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另一大来源。
1.固定资产处置
增值税按出售价格(全部价款)确认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非全额计收入。
2.利息收入
增值税确认销售额(贷款服务);企业所得税冲减财务费用。
3.价外费用或额外款项
《增值税法》将销售额统一表述为"取得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全部价款",不再单列"价外费用",意味着凡构成交易对价的款项(含违约金、赔偿金等)原则上都进入增值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按款项性质分别归入损益或往来科目,延期利息冲减财务费用,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冲减销售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计入往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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