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我是个人独资企业,厂房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收入2000万元,需要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吗?
答复
1、对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等核心资产的补偿,免征经营所得的个税。
2、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性补偿”(如停产停业损失、预期利润等)不属于免税范围,需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因此:
对于拆迁协议必须分项列明资产补偿 / 停产补偿,同时对于收到的拆迁补偿收入,应区分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调试补偿、职工安置补偿等,不同性质的补偿在税务处理上不一样。
1、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等不动产补偿,免税。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调试补偿、停工员工工资补偿、职工安置补偿、停产期间预期经营利润补偿等,不免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