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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8-25
2026-08-2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浙财综〔2026〕14号  发布时间:2026-08-21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要求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不具备申领捐赠票据的主体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在章程中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
  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捐赠票据,对于登记地与常驻地不一致的,应当向登记地所在财政部门申领。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详细列明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和依据等。
  各级财政部门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得增加额外的条件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二、统一省内相关业务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规范
  1.规范合作募捐票据使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性组织(合作方)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公募慈善组织)合作时,所募得的捐赠资金纳入公募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由公募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合作方向公募慈善组织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供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公募慈善组织不得要求合作方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2.规范委托项目执行票据使用。公益性社会组织委托其他组织执行项目(资助给受益人或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对应的财物,属于委托方对公益慈善活动的支出,受托方不得在接收该笔财物(委托方的自有资金除外)时向委托方开具捐赠票据,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是否需要开具税务发票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3.规范受托代理资产的票据使用。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准确区分“限定性捐赠收入”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界限,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4〕25号)要求,作为受托代理资产入账的,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4.规范慈善信托的票据使用。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时,信托财产尚未实际用于慈善活动,受托人不得开具捐赠票据。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开展慈善活动对外捐赠时,接受捐赠的公益性单位不得直接向委托方开具捐赠票据。
  三、细化捐赠票据填列要求
  公益性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票面信息填列应规范、准确,能真实反映对应捐赠业务,公益性单位负责解释本单位电子票据填开内容。
  1.交款人及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原则上应与捐赠协议的捐赠人、银行回单等支付凭证上的付款人保持一致。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自然人身份证号或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益性单位应准确填写该信息,方便交款人获取票据。捐赠人要求匿名的,可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作为交款人。
  2.开票项目。设定“限定性公益捐赠收入”“非限定性公益捐赠收入”开票项目,公益性单位应根据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是否设置时间或用途限制,准确选择对应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政府名义接受非定向货币捐赠,属于非税收入,按规定使用“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开票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对明细开票项目进行事前逐项审核,同时进一步强化基于票据开具信息智能比对的精准监管。
  3.开票金额。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收外币时,还须填列外币种类、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4〕25号)相关条款。
  4.备注信息。公益性单位可在备注栏内对项目明细情况进行说明。
  5.其他信息。为真实反映捐赠业务,公益性单位还需要在其他信息栏内填列捐赠的主要用途、财产形式、项目性质等信息,根据要求上传捐赠协议等相关材料。
  捐赠票据原则上不得冲红,如发生填写错误、依法退还等情形的,应当开具等额红字票据冲抵,并填写冲红理由。
  四、加强捐赠票据数据应用
  在尊重个人隐私、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探索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积极推动捐赠票据数据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支持捐赠人更好地享受税前扣除政策、获得信用激励等服务。
  五、建立多部门协同共治的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本地区捐赠票据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公益性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捐赠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单位和个人在捐赠票据领用、开具、核销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税务等部门,强化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的业务协同,重点在捐赠票据的开具规范、税前扣除合规性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联合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推动构建公益慈善领域联合治理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公益慈善事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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