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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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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企业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8-25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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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重组分立业务中,操盘手常常会关注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很少有人关注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近期的咨询业务中,我们遇到一个企业A有三个自然人股东,A公司主营业务是生物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2017年利用闲置资金购入了一栋办公楼,用于对外出租赚取租金。随着业务快速发展,为了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拟将办公楼以分立形式进行剥离,办公楼上的抵押贷款、日常管理人员一并分立成立新公司。在内部研讨会上,有同事就提到被分立企业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于是,内部讨论就有了两个意见:一个是应该交,一个不应该交。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政策依据和业务实质。主张缴纳的同事依据是两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第一条“(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公告第三条“合并中被合并的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的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业务应该被看成自然人股东减资和再投资两个动作,减资过程中股东取得大于实缴资本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投资过程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张不缴纳的同事提出三点反对意见:

一、无论是201548号公告还是202613号公告,政策规定都很模糊,只是规定按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到底该怎么处理呢?政策并不明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9种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企业分立自然人股东是否征税不在范围内;

二、分立过程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了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是否在分立过程中取得应税所得,经分析,企业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自然人股东没有发生股权转让,也没有取得应税所得,没有征税基础;

三、企业分立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减轻企业重组当期税负的一种举措,从分立效果上看,企业分立前后股东及持股比例不变、分立过程中未发生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也未取得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等实际所得,自然人股东后期转让股权或从分立后企业取得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与税收资金负担匹配,符合政策出台精神。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认为企业分立过程中如果出现分立前后股东、持股比例不一致,或在分立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取得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则存在以分立名义行股权转让之实,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全国各地省级税务系统回复

1、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A、B两个自然人分别持有C公司30%、70%的股权,C公司名下持有D1、D2两块地,分别价值3000、5000万元,现在C公司要存续分立为C和E公司,分立后,A、B分别持有C公司30%、70%的股权,同时C公司持有D1地块A、B分别持有E公司30%、70%的股权,E公司持有D2地块。请问分立后A、B公司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1-15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综上所述,如果分立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2、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A公司计划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原公司存续,上层股东仍为原来的自然人股东。A和B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划分原有资产、负债等。在这个重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15

答复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48 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企业上层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暂不清楚您单位重组处理情况,且业务较为特殊,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3.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

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0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有疑义,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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