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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务局增值税热门问题解答汇总30问  (截至8月)
发布时间:2026-08-26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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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增值税法施行已经到达8个月,全国各省市增值税征管细则全面落地,监管力度持续收紧,目前已有多家企业因增值税法把控不到位接连被税务稽查!本文聚恒整合了这8个月来各地税务局发布的权威答疑,归集了30类高频热点问题,企业赶紧学习自查!

1问: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否同时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七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2问:什么样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3问:哪些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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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还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项目,如果需要预缴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吗?

答:要分情况来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7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8问: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9问:居民日常服务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育养、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10问: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在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十条规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11问:纳税人销售旧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2问: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3问:小规模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应纳入当期销售额一并判断是否达到起征。

14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5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简易计税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16问: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7问: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一)项,同时符合四项条件(标的为可独立运营业务、与债权负债员工一并组成资产包、合理商业目的、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的资产重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18问: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2025年年底前已支付但尚未抵减完毕的余额,2026年1月1日后能否结转继续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二项费用可全额抵减,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未延续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尚未抵减完的余额不得结转继续抵减。

19问: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0问: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什么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1问:一般纳税人购进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2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3问: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分摊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第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征点标准: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24问: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25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进行用途确认?如何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6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因自行补充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导致超标的,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其他情况超标的,在超过标准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

2025年四季度或12月属期销售额超标,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为2026年1月1日;调整2025年及以前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生效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起停止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27问: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简易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8问: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

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改为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改为填写免税和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销售额。

附列资料(一)中“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货物及劳务”列的“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的“服务”不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29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30问: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文件规定,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编辑:聚恒财税

来源:江苏、北京、贵州等各地税务机关问答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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