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疑似洗钱交易借空壳合伙份额转让1.7亿零成本申报,被税局追缴个税3470万
发布时间:2026-08-27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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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王某某《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42243119******)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对你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稽处〔2026〕3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稽处〔2026〕3号

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2243119******)

我局(所)于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5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2022年8月你从三明S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S合伙企业)购进三明Y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Y合伙企业)99.9%的合伙企业份额。你向龚某某、瞿某某转让Y合伙企业99.9%份额,并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载明股权转让金额17450万元,转让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支付。已具备收入确认条件。17450万元为你的股权转让收入。你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17450万元,财产原值174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税额0元。

你无法提供股权取得过程发生的成本费用,也无法证实17450万元成本真实存在,结合Y合伙企业属于未持有任何资产、无人员、无场所、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你未实际向S合伙企业支付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款,认定虚列股权转让成本费用17450万元。但考虑到Y合伙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S合伙企业在《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中将其认缴的出资额99.9万元转让给你,将99.9万元列为股权转让成本。

你在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过程中通过虚增成本费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股权转让收入174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99.9万元,造成少缴纳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174500000-999000)×0.2=3470020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之规定,向你追缴2022年个人所得税347002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上述少缴的个人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34700200元,认定为偷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7月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2026年8月公告送达王某某税务处理决定书,该案显示,当事人转让某无资产、无人员、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合伙企业99.9%财产份额,协议载明转让收入17450万元。纳税人申报时以同等金额填报财产原值,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但无法提供对应成本的实际支付凭证,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其虚列的受让成本,仅确认认缴出资99.9万元为财产原值,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3470.0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因当事人失联采用公告文书送达。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税务机关在查明Y合伙企业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无实际经营后,据此否定了王某某虚列的受让成本。更进一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若Y合伙企业确为空壳,其转让对价便很可能缺乏商业合理性,税务机关本应穿透审查收入的真实性,甚至可能认定整个交易为虚假安排,从而既不确认收入,亦不征税。然而,本案中王某某自行在申报表中填列了1.7亿元的转让收入,税务机关遂依据其申报和协议确认了该笔收入,仅否定了虚列的成本。回看本案,这种以空壳载体、高额对价、零成本申报和当事人失联为特征的异常交易模式,已超出一般税务筹划的范畴,更疑似洗钱活动,王某某可能利用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这一形式,将非法所得“包装”为合法转让收入,试图通过申报纳税但又不实际缴税来漂白资金,最终因成本凭证缺失而暴露。当然,洗钱罪认定需要查实存在法定七类上游犯罪所得以及掩饰隐瞒赃款的主观故意,需公安经侦进一步穿透核查资金源头予以甄别。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与合理费用,财产原值的扣除以实际取得份额时真实发生的支出为基础,并配套资金流水、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在此提示高频使用合伙架构的市场主体,对大额份额转让应当做好事前涉税研判,留存完整交易证据,把风险防控前置,规避巨额补税及衍生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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