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6tl0ma9fjk8c,dyqzebuekdj2
新加坡与中国香港资管税收优惠竞争中的囚徒困境
发布时间:2026-08-27   来源:财税星空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近期,波士顿咨询公司(BCG)最新发布的《2026全球财富报告》显示,2025年香港跨境财富记账规模上升10.7%至2.9万亿美元,首次超过瑞士,成为全球最大的跨境财富管理中心。我们看到,在全球资管中心的竞争中,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属于两个旗鼓相当的竞争对手。

前段时间,我们看到,中国香港发布了《2026年税务(修订)(关于基金、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制)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2026年6月12日刊宪并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最重要的一项举措,是把现行附带权益税务宽减的适用范围从"私募股权投资"扩大到"合资格基金的其他利润"——即除私募股权外,合资格基金从统一基金豁免制度(UFE)项下所有资产类别交易中赚取的利润、非应税收入(如股息及离岸收入)以及基金的其他应税利润,均可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享有利得税宽减及薪俸税宽减。所谓"具资格附带权益",是指基金经理公司或其合资格雇员透过为基金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赚取、与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非酌情性回报。根据《条例草案》及8月12日政府澄清,要拿到宽减须符合以下要件:

支付主体合格:酬金由符合《税务条例》定义的"基金"分发(基金参与者对财产管理无日常控制)。

受益人身份:基金经理公司或其合资格雇员,且在港实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回报性质:与基金投资表现挂钩、非酌情性派发(即按协议公式核定,不是老板拍脑袋发的奖金)。

受益人群:依据合约有权分享附带权益或表现费的核心雇员(不仅是基金经理公司,核心投资团队成员个人也可享受)

但2026年8月12日,中国香港财库局也明确:自有资金做自营交易的机构,其员工的表现费分红不在本次宽减范围内。

对于香港地区出台的这个政策,前期香港金融机构应该是高度关注的,我看花旗、摩根都专门出了相关的分析报告,对这个提案可能促进香港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展望。但是,我在看到这个政策后就想了,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税制几乎是一样,属于香港的直接竞争对手。难道新加坡会坐以待毙,看着中国香港出台基金业绩报酬(Carry)免税政策而坐视不理吗?

果不其然,2026年8月19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宣布一揽子资产管理行业支持措施,重点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利润相关收益给予税收豁免。这类收益主要是基金根据投资业绩产生利润后,按照商业基金安排和合同约定,将其中一部分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给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作为基金管理服务的对价。符合条件的基金则需要适用新加坡《1947年所得税法》第13D、13O、13OA、13U或13V条规定的基金税收豁免,并由总部设在新加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工资、奖金以及其他一般雇佣报酬并不属于此次拟议免税范围。因此,新政策实际上将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常规劳动报酬与投资业绩挂钩的利润分享收入区分处理。

其实,你仔细对比一下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关于资管公司业绩报酬的投资属性界定以及由此而来的投资所得免税政策,基本上就是一模一样的。

所以,这就导致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中国香港后期出台这个税收优惠政策,新加坡肯定也出台同样免税政策应对,结果就是这两个地方在资管中心的国际竞争中税收优惠因素实际抵消了,大家对基金公司的争取又回到了非税因素上来。但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什么呢,就是这种税收优惠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一个囚徒困境的双输,因为最后大家都少收了一块资产管理人管理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次,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放弃了对这些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税的征收,但对于基金公司而言,你没收的企业所得税在现在这个全球最低税制大背景下,别人股东所在国也会收回去。而你吸引的基金经理大概率不可能单纯是你新加坡或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你把业绩报酬(Carry)归类为投资性所得不征所得税,但他税收居民所在国在来源于境外所得划分上还是按照他自己国家的税制界定,对于这种基于劳动力投入获得的报酬还是会界定为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这种免税优惠也就是变相让渡你自己的税收权益。

同时,这个案例也给我们一个提醒,在国际税法的研究中,一定要有扬弃的态度。不能是别人搞的东西,都认为是好的,什么都觉得我们要学习借鉴一下。外国(地区)也不是神,有搞得对的也有搞得错的,我们要在甄别的基础上去借鉴。就比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这个关于资管的业绩报酬(Carry)的税收优惠竞争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本来你基于资本投入的报酬界定为投资性所得(消极所得),人力投入的报酬界定为一般经营(薪酬)所得(积极所得),非常清晰也不容易产生避税。刻意做这种划分,既会导致避税增加征管难度,因为你把这种基于管理第三方资产的业绩报酬认定为投资收益,实际上奖金、股权记录所得也是和业绩挂钩,他们就无法准确区分。这也是美国最近在折腾这些问题的点。所以,这种依赖税收优惠的竞争最后导致双输的局面,没有太大价值。大家的正当竞争还是要回到非税的领域去提升各自的硬实力上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