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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份额,被定偷税3470万,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发布时间:2026-08-26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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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王某某《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42243119******2520

我局于2026512日对你作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明税稽处告〔20262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65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明税稽处告〔2026〕2号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42243119******2520

对你(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联社区厚大路*******区*号楼*号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7月31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

经查,2022年8月你从三明S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S合伙企业)购进三明Y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Y合伙企业)99.9%的合伙企业份额。你向龚某某、瞿某某转让Y合伙企业99.9%份额,并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载明股权转让金额17450万元,转让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支付。已具备收入确认条件。17450万元为你的股权转让收入。你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17450万元,财产原值174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税额0元。

你无法提供股权取得过程发生的成本费用,也无法证实17450万元成本真实存在,结合Y合伙企业属于未持有任何资产、无人员、无场所、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你未实际向S合伙企业支付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款,认定虚列股权转让成本费用17450万元。但考虑到Y合伙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S合伙企业在《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中将其认缴的出资额99.9万元转让给你,将99.9万元列为股权转让成本。

你在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过程中通过虚增成本费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股权转让收入174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99.9万元,造成少缴纳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174500000-999000)×0.2=34700200元,是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新合伙人入伙协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之规定,向你追缴2022年个人所得税34700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上述少缴的个人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34,700,200元,认定为偷税。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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