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正式发布,想要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本次政策对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覆盖了三个环节:
在购买(设立)环节,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将股权、股票以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用现金购买,不涉及财产转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持有环节,税务机关会根据收益性质,由居民个人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年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针对某些人员基于避税考虑,将信托收益不进行分配,或是将收益留存在由其控制的境外实体中,照样纳入征税范围。
在信托终止环节,居民个人需要就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文件明确要求,对于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主体,需要及时补缴税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的口径,对于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税款追缴年限。至于金额达到多少算“较大”、具体延长多少年追缴,答记者问中并未明确,但这也为未来的税款追缴留下了操作空间。
既然离岸信托的纳税政策已经落地,那么购买境内信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从纳税原理来看,购买离岸信托和购买境内信托并没有本质差异,离岸信托在设立、持有、终止三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则,基本可以平移适用于境内信托。
那为什么发布文件时没有把境内信托“一锅烩”了呢?
这或许是政策制定者有着更深层次的考虑:设立离岸信托往往涉及财产从境内向境外转移,如果不及时规范征税,恐怕会造成更多税款流失;而设立境内信托时,资产仍然留在境内,相当于“肉还在锅里”,即便晚几年出台征税文件,也不影响对以前年度的税款进行追征。
因此,政策先落地离岸信托征税规则,后续再观察形势变化,未来出台境内信托的征税办法就能更具针对性与操作性。
但无论政策何时正式出台,有一点可以确定:购买境内信托在设立、持有和终止环节,只要满足征税条件,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确定无疑的事。仅需要等未来政策落地后,进一步明确是由个人主动申报,还是要求信托公司履行扣缴义务,以及具体向前追缴税款的年限。
结合当前“以数治税”的强大监管能力与征管手段,境内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落地,相信不会让大家等太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