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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税稽罚﹝2026﹞1号 :补充医疗保险,按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21,840.2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2-02 发布日期 2026-03-31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2021年~2024年对*银行甘肃省分行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未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一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二款“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之规定,你单位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3680.38元。
违法行为类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关分行-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50%罚款即21840.21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