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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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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官方解答城建税跨区域经营与留抵退税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6-08-26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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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官方解答城建税跨区域经营与留抵退税实务问题

来源

济南税务公众号    

1、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是否需要同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需要。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如何调整?

计税依据应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消费税是否同步?

完全同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4、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还的增值税能否抵减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

不能抵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5、跨地区经营预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何地税率?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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